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二、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要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政策引導保障,注重激勵約束并舉,調動社會各方參與。通過發展新型研發機構,進一步優化科研力量布局,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三、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領域擴張。
四、新型研發機構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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