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試運行期間的聯盟,可使用“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的名稱和標識開展相關活動,但須嚴格遵守創建協議相關條款。
(三)聯盟管理
聯盟辦按照創建協議,對各聯盟的組織建設與運行管理進行監督考核。
1.聯盟評估
(1)聯盟辦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聯盟章程和創建協議等,對各聯盟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2)試運行聯盟組建兩年內須參加評估。評估結果分為認定、整改和退出三類,并報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理事會審議。無故不參加評估的聯盟將視為自動退出。
(3)通過評估的聯盟,由農業農村部發文予以認定,并納入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序列正式運行,可使用“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的名稱和標識開展相關活動。認定聯盟原則上每三年評估一次,每年底須向聯盟辦提交建設運行進展報告。
(4)經評估退出的聯盟,不得以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名義開展任何活動,不得使用“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名稱和標識。
(5)經評估需整改的聯盟,一年后須參加下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予以認定或退出。
2.聯盟機制
(1)運行發展機制。聯盟應根據其不同類型特點,以強化深度協同協作、提高共建共享效率、推進聯盟實體化運行、提供一體化解決方案為核心目標,大膽探索、積極創新聯盟高效運行機制。
(2)利益保障機制。聯盟協同創新產生的成果(技術、產品和模式等知識產權)應按照聯盟章程或協議約定的權利歸屬、使用許可和收益分配辦法執行,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3)開放合作機制。聯盟應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及時吸納新成員,定期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并將聯盟通過協同攻關形成的各類成果向聯盟外擴散。
五、保障和支持
(一)加強組織領導
農業農村部負責牽頭統籌推進聯盟建設工作,研究解決聯盟建設中的重要事項,建立健全聯盟建設各類管理規章制度。聯盟牽頭單位所在地方或單位要健全聯盟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把聯盟建設作為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提升產業質量效益競爭力的重要手段,與本地本單位相關工作統籌推進。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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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遞 | 六部委共同出臺文件 加快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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