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經所屬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創新中心本年度推動建設任務的實施進展、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考慮,并附有必要的建設運行客觀數據。
第二十六條 創新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注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批準。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組織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承擔國家重大戰略科技任務、實施關鍵技術攻關、引領行業技術進步、面向社會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培育孵化科技型企業等方面的情況,以客觀數據為主要評估依據。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估一般以三年為一個周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較差三類。績效評估結果是后補助經費安排以及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科技部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對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優秀和良好的創新中心可進入下一輪建設運行周期,評估結果較差的創新中心應限期整改。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整改檢查未通過的不再列入創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估過程中,參與各方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發現弄虛作假、違反科研誠信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綜合類創新中心命名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領域類創新中心命名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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