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根據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部署以及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對創新中心建設進行統籌布局,堅持“少而精”原則,有序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
第十二條 綜合類創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統籌布局建設。
第十三條 組建綜合類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建設布局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點區域創新發展規劃。
2. 建設主體由相關地方政府牽頭或多地方聯動共同建設,發揮有關地區和部門比較優勢,指導推動有優勢、有條件的科研力量參與建設。
3.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對創新中心建設給予支持,集聚整合相關優勢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源頭創新力量,成為創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實體。
4. 技術領域聚焦區域重大需求或參與國際競爭的領域,凝練若干戰略性技術領域作為重點方向,明確技術創新的重點目標和主攻方向。
5. 組織架構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模式,明確區域空間布局,形成大協作、網絡化的技術創新平臺。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按照領域類創新中心總體布局,結合本部門、本地區資源優勢和技術創新需求,開展領域類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
第十五條 組建領域類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建設布局與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部署緊密結合,聚焦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影響產業安全、參與全球競爭的關鍵技術領域,符合全球產業與技術創新發展趨勢。
2. 建設主體單位在該領域的科技創新優勢突出、代表性強,改革創新積極性高。建設力量集聚整合該領域內全國科研優勢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業等,形成分工明確、有緊密利益捆綁的協同合作關系,共同開展協同攻關與成果轉化。
3. 牽頭地方在該領域具有突出的科教優勢、產業基礎、市場需求等,符合國家在重點區域規劃的重點科技和產業領域布局。
4. 技術目標圍繞產業鏈梳理“卡脖子”技術和“長板”技術,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突出需要解決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細化建設任務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5. 人才團隊集聚本領域知名的技術帶頭人,形成穩定的全職全時核心技術團隊、專業化的技術支撐服務團隊以及成果轉化應用團隊,聘用具有豐富科研和管理經驗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作為中心運營管理主要負責人。
2017-04-12
2017-03-23
政策速遞 | 六部委共同出臺文件 加快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
2017-10-29
2017-10-26
2017-10-24
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