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領域類創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組建:
1. 科技部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按年度提出優先布局的領域安排。
2. 建設主體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建設意向申請。
3.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在統籌平衡的基礎上,開展創新中心培育,將符合條件的創新中心推薦給科技部。培育期間應完成組織編制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方案,做好籌建理事會(董事會)、實施法人實體化運行等前期準備工作。
4. 科技部對符合組建條件的創新中心組織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并按照擇優、擇重、擇需的原則開展建設,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理事會(董事會)由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法人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1. 制定創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創新中心主任。
3. 聘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4. 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對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5. 制定建設運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為建設運行周期,應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管理運行機制、保障措施、工作進度、考核指標等內容。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實行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應是創新中心的全職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二十一條 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十二條 創新中心應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
第二十三條 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良性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支持創新中心建設,引導創新中心通過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收入等方式擴展資金來源渠道。
第二十四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發明成果均應標注創新中心名稱。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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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遞 | 六部委共同出臺文件 加快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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