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積極創新金融服務方式
(一)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優化貸款期限設定
農發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涉海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差別化定價機制。針對涉海項目周期和風險特征,根據項目的資金需求和現金流分布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于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全國和地方海洋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的海洋領域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支持領域,在財務可持續及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給予利率優惠,并視情況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二)積極開展海洋貸款模式創新,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根據海洋類貸款特點,發展以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海產品倉單等為抵質押擔保的海洋特色貸款產品,建設完善海洋產權流轉、評估、交易體系。充分利用財政貼息獎補政策,探索政策性金融資金與財政資金合力支持海洋經濟發展新路徑。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鼓勵地方政府建立海洋產業引導基金,開展投貸聯動支持涉海企業。建設海洋經濟示范區,對處于產業集群中的涉海企業,積極試點統貸統還等融資服務模式。聯合其他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轉貸款等方式,努力拓寬涉海企業和涉海項目融資渠道。推動農發行與漁業互助保險協會等機構開展合作,為漁民貸款提供便利。鼓勵沿海地方政府積極開展貸款風險補償工作,推動建立海洋產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發展海洋領域政府性融資擔保,建立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
(三)加強海洋投融資公共服務,建設綜合服務平臺
加強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國家海洋局聯合農發行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共同搭建海洋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政策發布、行業交流、咨詢對接、成果轉化的綜合服務,建立項目數據庫,農發行積極采選入庫并獲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鼓勵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發行共同組織涉海項目與政策、金融產品與服務雙向推介會,加強宣傳和引導,提升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功能與效率。
五、項目組織與實施
(一)加強項目儲備
國家海洋局統籌考慮現代海洋漁業、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海洋服務業及公共服務體系、海洋經濟綠色發展和涉海基礎設施建設的目標,根據重點支持領域,組織地方海洋廳(局)做好項目儲備。各地海洋廳(局)指導各市縣(區)編制年度海洋經濟項目計劃(含公益性、基礎性、競爭性等各類涉海項目),明確項目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將項目計劃報國家海洋局。各地農發行要主動與當地海洋廳(局)溝通,參與本地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根據發展方向和合作領域,做好項目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