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展項目篩選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農發行要加強合作,依托海洋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對農發行有意向的儲備項目積極從海洋產業發展、海洋資源管理、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海洋防災減災等方面提供前期引導。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項目可行性、融資需求、前期工作進展等因素,與省級農發行共同研究篩選,提出農業政策性貸款項目,并于季度結束后10日內推薦到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與農發行聯合組織相關部委、科研院所的有關專家,對各地上報項目進行評審,遴選成熟、優質項目,建立“農業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經濟重點項目庫”。
(三)項目貸款落地
對于納入“農業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經濟重點項目庫”的項目,農發行總行將項目推薦給有關分行。沿海各分行要指定專門處室和人員,主動與項目實施方對接,做好融資融智等各項金融服務,按照內部程序加快項目評審,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切實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并在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海洋部門和項目方反饋貸款推進情況。農發行總行會同國家海洋局聯合相關分行及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調研、政策指導等方式,共同推進項目貸款落地。
六、強化工作保障機制
(一)組織協調機制
國家海洋局和農發行要將農業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經濟發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雙方成立戰略合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省級及計劃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發行沿海各分行應盡快完善戰略合作機制,建立組織協調機制,工作責任到人。
(二)溝通交流機制
雙方具體實施部門建立重大融資項目聯合評估機制和定期聯絡會商機制,加強溝通協調、信息交流、數據共享和業務培訓。國家海洋局通過簡報、工作動態等方式交流海洋領域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進展情況,促進地方特色做法和經驗的交流。農發行定期向沿海各分行下達工作階段性計劃與目標,保證沿海各分行在項目推動中及時獲得海洋領域的支持政策,推動項目貸款盡快落地。
(三)財政與融資配套機制
雙方積極爭取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推動完善涉海財政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政策,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制定并定期完善《海洋產業發展投融資目錄》,引導信貸支持方向。